第十二章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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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聽濤閣,李笠借著煤氣燈的光照,仔細點看著一卷書。

  此書名為《齊律》,即北邊齊國的國家法典,李笠看得很認真,仿佛一個法學類專業畢業生在備考,為即將到來的司法考試做準備。

  書中記載的名詞(罪名),當然是要記住的,譬如,何為「重罪十條」?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反逆,即叛逆、謀反;大逆,即危害君父、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惡逆,即毆打、謀殺尊親屬,譬如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即違反人道的兇殘殺人,譬如殺一家三口(父母子女),也就是滅門;

  不義,指部下及百姓殺死郡縣官吏,或丈夫死去而妻子匿不舉哀之行為;

  內亂,指的是親屬間亂那什麼。

  李笠看到這裡,想到一個成語: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是很常用的成語,形容一個人罪大惡極,但是李笠發現,「十惡」的說法,在這個時代還沒出現。

  所以當他和人閒談時脫口而出「十惡不赦」的時候,對方很驚訝的問:「何謂十惡?」

  他這才意識到,這個時代,沒有「十惡」的說法。

  然而,等他看過去年才編撰完成的《齊律》,看到了其中的「重罪十條」,才意識到,或許,這就是「十惡」說法的起源。

  李笠仔細研究了一下《齊律》,發現比起梁國律法,以及之前歷朝歷代的律法,感覺「進步」許多,也更貼近現實許多。

  又聽祖珽的介紹,以及一直以來收集的信息,他大概了解了《齊律》的編撰過程。

  元魏自六鎮之亂後,局勢動盪,後來分為東西二魏。

  高澄、高洋兄弟執掌魏國(東魏)大權期間,基於政治需求(敲打尾大不掉、驕橫跋扈的武勛、以及**成風的官場風氣),極其強調「法制」。

  高澄執政期間,以「刑罰嚴明」著稱,高洋執政、稱帝後(前期),「刑政尚新、吏皆奉法」,官場氣象為之一新。

  高澄、高洋所用律法,以魏國《太和律》為主,《麟趾格》為輔。

  但是,《太和律》已經不合時宜,而《麟趾格》是隨修訂、隨實施、隨改進的臨時法規,長期積累,容易造成刑法不一,各條例相互矛盾。

  於是高洋便組織有識之士,修訂《齊律》。

  因為河北多有精通刑名之學的家族,且魏國一直就有重視法典編撰的風氣,所以,《齊律》的「編輯組」,人才濟濟。

  花了十餘年,直到去年,《齊律》才編撰完畢。

  一直關注「法制建設」的李笠,弄來全套《齊律》,讓「專家」進行研究,自己也抽空研讀,仔細看過,認為確實是不錯的法典。

  《齊律》比起同期各國法典,以及之前歷代律法,有很大進步。

  首先,提出了「重罪十條」的概念,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引入刑事法律內容,推動了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

  其次,《齊律》篇目共十二篇,共計九百四十九條,涵蓋範圍廣,條例很細。

  十二篇,即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其中,《名例律》為總則篇目,「名例」二字,源自《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齊律》將《刑名》和《法例》合為《名例》。

  《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

  李笠不是法學專業生,也不太懂法學,但看了《齊律》的這個結構(《名例》總則),覺得很合理,也很順眼。

  其三,《齊律》確定的「五刑」:死、流、徒、鞭、杖,李笠覺得很合理。

  李笠品嘗過梁國那很有特色的「測罰」之刑:將不招供者強行斷食多日,以飢餓來逼迫囚犯招供。

  他覺得南朝律法中,許多奇葩刑罰手段,真的該取消了,或者,嚴格限制使用範圍,不能濫用。

  與此同時,《齊律》相比他國法典,優點是「明審簡要」,並不繁雜,李笠覺得,這部法典,是自魏晉以來,最好的一部法典。

  是一部「良法」,凝結了河北「法學界專家」們的多年心血。

  那麼,楚國的《楚律》(暫定名)的修訂,應該借鑑《齊律》,

  這沒什麼不好意思的,別人的優點,要學,只有這樣,國家各方面才會進步。

  但是,光有「良法」還不夠。

  制定一部「良法」,解決了「無法可依」的問題。

  可若做不到「有法必依」,那麼,再好的「良法」,也只能是「白給」。

  以北邊的齊國為例,高洋重視「法制建設」,但實際實行起來,卻很驚悚:高洋根本就沒有「法制精神」。

  有一件事,讓李笠印象深刻:

  天保末年(五年多以前),大臣崔暹去世,高洋撫靈而哭。

  後來,某日,高洋在宮裡碰見入宮的侄女樂安公主,樂安公主為崔暹兒婦,高洋便問侄女,在崔家過得如何。

  侄女說,還好,只是「阿家」(婆婆)李氏(崔暹遺孀)對她不好。

  樂安公主的抱怨,大概是基於婆媳間矛盾的常見抱怨,而高洋聽了,便將李氏召入宮中,殺掉,棄屍漳水。

  這種殘暴的行徑,李笠知道後,覺得匪夷所思:你之前給崔暹哭靈,現在隨隨便便就將其遺孀給砍了,什麼意思?

  而且,殺人不走司法程序,連個罪名都懶得找,說殺就殺,像是殺條流浪狗。

  連罪名都沒有,為了侄女的一句抱怨,就把人砍了,說好的說好的法制呢?說好的司法程序呢?

  大齊國的法制,就這?

  就算給侄女出氣,殺人什麼意思?你讓侄女如何與駙馬相處?

  因為公主的一句話,駙馬就沒了母親,母親還被棄屍漳水,可謂死無葬身之地,殺母之仇,駙馬必然把公主當做仇人。

  即便畏懼權勢,駙馬不敢和公主離婚,可這日子也過不下去了。

  所以,碰上這種帶頭違法的皇帝,法制的尊嚴在哪裡?

  現在,齊國的《齊律》出來了,可皇帝..太上皇高湛在幹什麼?

  成日裡花天酒地,醉生夢死,國事交給佞臣處置,朝政烏煙瘴氣,光有一部良法,頂什麼用?

  李笠看著手中的《齊律》,只覺遺憾:多好的一部法典,可惜了,碰上不靠譜的皇帝。

  毫無疑問,所謂的「法制」,不過是帝王的夜壺,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扔到角落。

  所以,法制,是對百姓用的,對於官員,法制該怎麼用,得看具體情況,也就是「選擇性執法」。

  以梁國為例,梁武帝寬縱宗室、高門士族,所以,梁國的律法對權貴很寬鬆,權貴子弟當街搶劫殺人,屁事沒有。

  但對於百姓,卻十分苛刻,百姓稍微犯錯,就極易落得全家服苦役、生不如死的下場。

  李笠放下手中書本,思索起來。

  他組織人手編制《楚律》,目的是什麼?

  是為了有法(良法)可依,不是為了裝點門面,有了一部良法,加上相對公正的司法體系,就有了新朝的法制。

  即便封建王朝時代的法制,和現代社會的法制有距離,但是,新朝的法制,就該有法制的樣子。

  他若想讓百姓意識到,新朝和前朝的不同,意識到新朝的「好」,那麼,法制的好壞,就能讓百姓有最直觀的感受。

  而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提刑司,表現好壞與否,就能左右人們對新朝的信心。

  所以,這種時候,就需要「大楚提刑官」們站出來,成為百姓頭頂的一片片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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