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管轄權異議(求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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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尿遁到廁所,張遠用冰涼的冷水洗了把臉。

  清了清腦子,拋開因為戴守義導致的壓力,準備制定拖延案件的方案。

  已經走到訴訟的案件,想要拖延時間的話,唯一的途徑就是利用好訴訟中的各種程序和期限。

  張遠回到位置,屏蔽其他人的目光,首先從應對起訴開始,先將所有可以被利用的流程羅列了出來。

  正常情況下,民事案件的一審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也即是要求法院在案件立案之後的三個月內將一審民事案件辦結。

  但是,如果能夠合理地利用流程中的各種程序所需要額外占用的時間,一個民事案件,很容易就能被拖上一年半載。

  當然,這種拖延也不是隨隨便便抓到一個方案就進行利用的。

  萬一被抓個濫用訴權,那就完全得不償失了。

  但是究竟哪些地方可以利用,在沒有全部羅列並進行利弊分析的情況下,張遠還是不太能夠把握。

  所以,完整的羅列是第一步。

  新建好文件,張遠的腦子飛快地旋轉著,仔細回憶訴訟程序中的各種環節。

  首先是管轄權的問題。

  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之後,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

  重要的是,管轄權異議如果對裁定不服,還能提起上訴。

  所以僅就這一環節,通常就能拖上一兩個月的時間。

  之後,還有一個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申請迴避與管轄權異議類似,對決定不滿的還可以申請複議。

  這一環節也能夠拖上十天半個月的時間。

  當然,前提是你不擔心給法官留下惡劣的印象和反感,否則很容易弄巧成拙而影響後續的審理。

  再之後,還能申請延期舉證。

  一般而言,舉證期限至少大於或等於十五天。

  案件當事人可以在這期間提出因為收集證據需要而申請延期審理。

  如果申請獲得允許,自然有能得到一定時間的延長。

  接著是提起反訴。

  提出反訴的截止日期是舉證期限的最後一天。

  而提出反訴之後,法院又得將反訴材料送達給原告,相應的,也需要給予原告相應的舉證期限。

  這麼一來,原定的開庭時間自然就得往後延期了。

  接著還有通過調解進行拖延。

  趕在法官宣判判決結果之前,以同意調解,需要時間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為由拖上幾天時間,一般也是可行的。

  只不過調解的時間是記錄在案件的審限之內的,所以只能在短時間內拖延案件的宣判時間。

  然後就是一審判決之後的上訴了。

  一般的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下來之後,距離判決書生效會有十五天的時間。

  在這時間裡,如果能夠趕在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之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於是,就又獲得了幾個月的審理期限。

  自然,因為上訴也會產生相應的上訴費用。

  只不過這些費用對於已經做好拖時間的覺悟的奔象購物這邊,完全不會介意。

  至於上訴之後拿到判決,當然也可以申請再審的程序。

  不過就算申請了再審,二審的判決書已經生效,除非真有必要一般也很少會選擇走這條路。

  而且,申請也並不是都能成功的。

  當然,除了以上之外,申請對證據材料進行鑑定也不失為一個很好的辦法。

  鑑定需要時間,案件的繼續審理自然也得等待鑑定結果的出爐。

  ……

  張遠將可被利用的拖延時間的方式一一羅列好,而後結合手中的案件材料,開始對應分析,對這些方法選擇採用。

  當然,第一個可以嘗試的是管轄權異議。

  一般而言,法律對於案件的管轄權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比如張遠手頭上的這個屬於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

  正常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規定很清晰,也很明確。

  如果在這規定明確的基礎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官一看,異議提出人異議的目的簡直就是赤果果的一目了然。

  在明確的規則下還要提異議,不是為了拖時間還能是為了什麼?

  所以弄不好還會讓法官對異議提出方產生不好的印象。

  自然,第一印象變惡之後,無疑也會為之後的審理增添麻煩。

  因此,想要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要權衡好利弊。

  最好是那些在合同當中約定了管轄法院,但又約定不明的。

  張遠翻出奔象購物與原告方大熊電器簽訂的買賣合同,找到合同的最後一部分看了一眼。

  果然,合同中真有對管轄權的約定。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甲、乙雙方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皆可向孟慶市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孟慶市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

  之前粗看案件材料的時候還沒有發現,原來合同當中竟然約定的是仲裁委員會仲裁。

  對於民事案件而言,除了一些強制性的規定,一般都會按照有約定從約定的原則。

  如果原被告雙方曾經約定了通過仲裁委員會解決糾紛,那麼就不應該跳過仲裁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且正常情況下,法院也不會接受,而是應該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才對。

  那麼本案中,法院卻直接受理了案件,唯一的解釋,便是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存在問題。

  孟慶市的法院,張遠已經是熟門熟路。

  但是孟慶市的仲裁委員會,張遠卻是第一次接觸。

  打開網頁,張遠先從查找孟慶市內的仲裁委員會開始。

  通過網頁搜索結果的顯示,整個孟慶市只有一個仲裁委員會,那就是孟慶仲裁委員會。

  果然有問題!

  合同中所謂的孟慶市經濟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

  這樣一來,就可以被認為這一約定是無效的。

  難怪法院會接受這個案件的立案,啟動審判程序。

  張遠瞭然。

  但是細想一下倒也奇怪。

  不說霍氏集團這麼大的集團企業,就算只是奔象購物,內部也是有法務,而且還有吳有誠作為顧問律師對他們進行服務。

  按理說不應該會出現這種約定無效的情形啊。

  或者說,這麼寫純粹就是故意為之……

  張遠很懷疑。

  不過這些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不管這個約定到底如何,至少從現在來說,這無效的約定完全可以被利用成一個申請管轄權異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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