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章 法官也為難
知道了自己在攜永律師事務所的未來狀況,早就有所謀劃的張遠不為所動,全身心地投入到手頭案件的處理當中。
根據奔象購物的安排,年中大促結束之後,至少再有個一個月到一個半月的時間,不論最終的結果如何,案件肯定是可以完結的。
所以,至多至多,只需要在重新鑑定的結論出來之後,繼續拖延一個半月左右的時間,之後,自己就徹底地輕鬆了。
然後,就可以用剩下的時間跑跑開所的事情,以及更加深入地服務好手頭的那幾家顧問單位。
至少不能在自己的律師事務所建立之初,所有的東西都只能從零開始。
那樣一來,就算聲名在外,壓力也還是蠻大的。
******
當大熊電器拿出與正則鑑定公司出具的鑑定結論不一致的報告之後,法院指定進行重新鑑定的鑑定公司又換了新的一家。
等奔象購物的618大促結束之後,新的鑑定結論也終於出來了。
這一次的鑑定結果,既沒有如大熊電器所願的是沒有任何質量問題,也沒有出現正則鑑定公司那種明確肯定的鑑定結果。
反而像是兩種鑑定結果的結合。
按照新的鑑定結果所稱,大熊電器的絕大部分產品基本上都符合國家標準,甚至在很多類別上,還高出國家標準許多。
但同時,或許是出於品控,亦或許是出於設計等的原因,也有一些產品在某些細節上,還是存在一定瑕疵的。
甚至經過多次反覆的檢測,結果往往還會在標準上下反覆,很難有一個穩定的最終值。
而這些存在一定瑕疵的產品,雖然不會影響使用,但確實增加了使用的難度。
只是這種不穩固的狀態,以及使用難度的增加,卻讓鑑定機構十分為難。
說它存在質量問題吧,似乎也沒有錯。
可說它不存在質量問題吧,也是正確的結論。
或許這大概就是為什麼會在之前的鑑定中出現兩種不同的鑑定結論的原因了吧。
這麼一來,就讓拿著這樣一份鑑定報告的法官,也十分為難了。
再次開庭的時候,法官只好拿著這份鑑定報告,仔細地詢問原、被告雙方的意見。
「原告認為,這份報告正好可以證明,原告的產品根本沒有任何質量問題。」
原告律師,舉著手中的鑑定報告,態度十分堅定,
「在刑事案件中,有兩個原則,一個叫做疑罪從無,另一個叫做無罪推定。
原告認為,本案雖然屬於民商事案件,但其中關於質量問題的定性,也可以借用這兩個原則。
疑罪從無方面,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就不應該認定為有罪。
原告的產品也一樣。
被告宣稱原告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可事實是,就算經過反覆的鑑定,到目前為止也沒有明確的、充分的依據可以做出原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結論。
就這一點而言,原告想以此作為不支付貨款的理由,實在是牽強和荒唐。
另外還有無罪推定。
未經審判,不能推定被告者有罪。
而在本案中,借鑑這一原則的事實甚至可以前溯到採購合同上面。
採購合同上約定,只要被告對原告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上的懷疑就可以據此延遲支付貨款。
這就是顯而易見的有罪推定了。
而且從其內涵來看,也是典型地有失公平公正。
合同之外,我們回到鑑定結果上。
鑑定報告上寫得很清楚,雖然指標會有一定的起伏,但從鑑定報告的書寫用語中也可以看得出來,『有起伏』,但鑑定機構卻不能將其定義成質量問題是明確的。
只是如何判定存在一定的猶豫。
可是如果我們結合之前提起的兩項原則,不能判定,以及猶豫,那就應該做出不存在質量問題的理解和結論。
所以原告的意見很明確,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被告理應支付拖欠的貨款。」
「被告呢,你們是什麼意見?」
法官不敢輕易下結論,然後把徵詢意見的對象轉向了張遠。
只是這一回,張遠第一次感覺到了十分為難。
因為張遠聽了原告的代理意見之後,也覺得原告的意見十分在理。
正常的習慣和邏輯,沒有辦法界定存在質量問題,當然是默認沒有質量問題了。
而且鑑定報告裡面提及的那些模稜兩可的瑕疵,根據奔象購物採集到的銷售評價,也幾乎沒有消費者提及。
在這樣的基礎上硬要認定成質量問題的事實,好像是有些強詞奪理了。
可現在時機還未成熟。
雖然結果都是一樣,奔象購物肯定是會支付貨款的。
但不是現在。
所以就算從內心裡認可原告的意見,站在維護被告的角度,張遠也必須努力狙擊原告的態度。
「被告的意見是,原告的發言有些偷換概念了。
刑事案件中,對於疑罪從無也好,無罪推定也好。
走到這一步的前提是已經出現了損害事實。
但本案中,特別是涉及到產品質量的問題,如果沿用原告提及的兩個原則的話,這個前提差異是不容忽視的。
產品質量問題,它的存在就已經是類似於刑事案件中的損害事實了。
而非等到產品出現問題,甚至傷害到消費者之後,才能算成事實的存在,才能開始討論質量問題。
因為質量存在問題,是一種存在狀態。
而且質量標準對產品質量的管控,也是管控產品的過程,而非質量問題導致的結果。
就像我買了一個手機,如果這個手機是不符合質量標準,可能存在自爆隱患的,那麼,不論手機將來是否真的會產生自爆,它都是從始至終地存在質量問題,是不合格的產品。
所以被告的意見也很明確,只要有隱患,就該謹慎對待。
這也是被告與原告在簽訂採購協議的時候,之所以堅持只要有產品質量的懷疑就有權延期支付款項這一約定的初衷。
初衷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最後直接接觸產品的消費者。」
得!
這一次的爭鋒相對,更讓法官感覺到了難以抉擇。
想了半天,法官終於敲起了法槌。
當然,「你們兩個人都說的好有道理,所以我現在沒辦法決定」這種話是不能說的。
但不這麼說,並不代表無話可說。
放下法槌的法官最後說道:
「那麼,今天的庭審就先到此為止吧。
本次庭審結束之後的一周內,請原被告雙方針對剛才所述的問題,向法庭提交一份書面的意見書。
本庭將根據原被告雙方的意見書,再決定後續庭審的安排。」
「好的。」
張遠與原告代理律師幾乎異口同聲地回答,然後相互都給了對方一個欣賞的眼神。
不過,總算是又額外多爭取了一個星期的延期呢。
根據奔象購物的安排,年中大促結束之後,至少再有個一個月到一個半月的時間,不論最終的結果如何,案件肯定是可以完結的。
所以,至多至多,只需要在重新鑑定的結論出來之後,繼續拖延一個半月左右的時間,之後,自己就徹底地輕鬆了。
然後,就可以用剩下的時間跑跑開所的事情,以及更加深入地服務好手頭的那幾家顧問單位。
至少不能在自己的律師事務所建立之初,所有的東西都只能從零開始。
那樣一來,就算聲名在外,壓力也還是蠻大的。
******
當大熊電器拿出與正則鑑定公司出具的鑑定結論不一致的報告之後,法院指定進行重新鑑定的鑑定公司又換了新的一家。
等奔象購物的618大促結束之後,新的鑑定結論也終於出來了。
這一次的鑑定結果,既沒有如大熊電器所願的是沒有任何質量問題,也沒有出現正則鑑定公司那種明確肯定的鑑定結果。
反而像是兩種鑑定結果的結合。
按照新的鑑定結果所稱,大熊電器的絕大部分產品基本上都符合國家標準,甚至在很多類別上,還高出國家標準許多。
但同時,或許是出於品控,亦或許是出於設計等的原因,也有一些產品在某些細節上,還是存在一定瑕疵的。
甚至經過多次反覆的檢測,結果往往還會在標準上下反覆,很難有一個穩定的最終值。
而這些存在一定瑕疵的產品,雖然不會影響使用,但確實增加了使用的難度。
只是這種不穩固的狀態,以及使用難度的增加,卻讓鑑定機構十分為難。
說它存在質量問題吧,似乎也沒有錯。
可說它不存在質量問題吧,也是正確的結論。
或許這大概就是為什麼會在之前的鑑定中出現兩種不同的鑑定結論的原因了吧。
這麼一來,就讓拿著這樣一份鑑定報告的法官,也十分為難了。
再次開庭的時候,法官只好拿著這份鑑定報告,仔細地詢問原、被告雙方的意見。
「原告認為,這份報告正好可以證明,原告的產品根本沒有任何質量問題。」
原告律師,舉著手中的鑑定報告,態度十分堅定,
「在刑事案件中,有兩個原則,一個叫做疑罪從無,另一個叫做無罪推定。
原告認為,本案雖然屬於民商事案件,但其中關於質量問題的定性,也可以借用這兩個原則。
疑罪從無方面,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就不應該認定為有罪。
原告的產品也一樣。
被告宣稱原告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可事實是,就算經過反覆的鑑定,到目前為止也沒有明確的、充分的依據可以做出原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結論。
就這一點而言,原告想以此作為不支付貨款的理由,實在是牽強和荒唐。
另外還有無罪推定。
未經審判,不能推定被告者有罪。
而在本案中,借鑑這一原則的事實甚至可以前溯到採購合同上面。
採購合同上約定,只要被告對原告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上的懷疑就可以據此延遲支付貨款。
這就是顯而易見的有罪推定了。
而且從其內涵來看,也是典型地有失公平公正。
合同之外,我們回到鑑定結果上。
鑑定報告上寫得很清楚,雖然指標會有一定的起伏,但從鑑定報告的書寫用語中也可以看得出來,『有起伏』,但鑑定機構卻不能將其定義成質量問題是明確的。
只是如何判定存在一定的猶豫。
可是如果我們結合之前提起的兩項原則,不能判定,以及猶豫,那就應該做出不存在質量問題的理解和結論。
所以原告的意見很明確,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被告理應支付拖欠的貨款。」
「被告呢,你們是什麼意見?」
法官不敢輕易下結論,然後把徵詢意見的對象轉向了張遠。
只是這一回,張遠第一次感覺到了十分為難。
因為張遠聽了原告的代理意見之後,也覺得原告的意見十分在理。
正常的習慣和邏輯,沒有辦法界定存在質量問題,當然是默認沒有質量問題了。
而且鑑定報告裡面提及的那些模稜兩可的瑕疵,根據奔象購物採集到的銷售評價,也幾乎沒有消費者提及。
在這樣的基礎上硬要認定成質量問題的事實,好像是有些強詞奪理了。
可現在時機還未成熟。
雖然結果都是一樣,奔象購物肯定是會支付貨款的。
但不是現在。
所以就算從內心裡認可原告的意見,站在維護被告的角度,張遠也必須努力狙擊原告的態度。
「被告的意見是,原告的發言有些偷換概念了。
刑事案件中,對於疑罪從無也好,無罪推定也好。
走到這一步的前提是已經出現了損害事實。
但本案中,特別是涉及到產品質量的問題,如果沿用原告提及的兩個原則的話,這個前提差異是不容忽視的。
產品質量問題,它的存在就已經是類似於刑事案件中的損害事實了。
而非等到產品出現問題,甚至傷害到消費者之後,才能算成事實的存在,才能開始討論質量問題。
因為質量存在問題,是一種存在狀態。
而且質量標準對產品質量的管控,也是管控產品的過程,而非質量問題導致的結果。
就像我買了一個手機,如果這個手機是不符合質量標準,可能存在自爆隱患的,那麼,不論手機將來是否真的會產生自爆,它都是從始至終地存在質量問題,是不合格的產品。
所以被告的意見也很明確,只要有隱患,就該謹慎對待。
這也是被告與原告在簽訂採購協議的時候,之所以堅持只要有產品質量的懷疑就有權延期支付款項這一約定的初衷。
初衷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最後直接接觸產品的消費者。」
得!
這一次的爭鋒相對,更讓法官感覺到了難以抉擇。
想了半天,法官終於敲起了法槌。
當然,「你們兩個人都說的好有道理,所以我現在沒辦法決定」這種話是不能說的。
但不這麼說,並不代表無話可說。
放下法槌的法官最後說道:
「那麼,今天的庭審就先到此為止吧。
本次庭審結束之後的一周內,請原被告雙方針對剛才所述的問題,向法庭提交一份書面的意見書。
本庭將根據原被告雙方的意見書,再決定後續庭審的安排。」
「好的。」
張遠與原告代理律師幾乎異口同聲地回答,然後相互都給了對方一個欣賞的眼神。
不過,總算是又額外多爭取了一個星期的延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