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制,初夜權,妻妾。(國慶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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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幾點想說的,可以的話請看完。

  .

  1.私生子與妻妾:

  「有合法妻子和妾的人:沒有牧師給他聖體聖事,也不得為基督徒男子舉行任何儀式,除非他轉向悔改。

  如果他有一個妾,但沒有合法的妻子。

  他應該按照他的想法去做;然而,他應該知道他應該有一個,無論是妃子,還是妻子。古英國懺悔室(大概是十世紀)這表明十世紀之後,納妾被基督教會嚴厲禁止了。」

  這是144章書友給我的本章說中所留。

  中世紀遊戲,王國風雲(CITY OF KING,玩家簡稱此遊戲為CK)。

  在CK中,遊戲機制體現,一位貴族族長,可以把他的「非婚生子」,合法化「合法私生子」。

  而合法私生子,也可享有「繼承權利」。

  聯想到書友的問題,我去翻找了下。

  但大多數資料都很喜歡用「亨利八世」舉例,說西方一夫一妻制度。

  都鐸王朝第二位國王(1509-1547在位,明中葉武宗時期)

  當時的教會權力高漲,不許離婚,除非一方死亡,才可以再婚娶。

  他要離婚教會宗座不讓,乾脆宣布從「天主教」轉為「新教」

  但即便這樣國王也還是一夫一妻。

  所以西方嚴格遵守一夫一妻。

  但這樣還是沒解決我的疑惑,因為「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教會,教權可是天差地別。

  到底姬妾制度存在變化是怎麼樣的?

  而教權跟王權當時對於姬妾制度的看法???

  諸如很多人總會說教會不可以結婚生子,

  但這時期,英國仍然有X院存在,老鴇必須給教會,領主繳納稅金。同時對X女實行歧視和限制,禁止X女進教堂做禮拜。

  由於基督教認為同性戀反自然就是反上帝,所以在中世紀時期,同性戀大多被看成是最嚴重的罪行,並遭到嚴厲鎮壓。

  但在性禁慾的壓制之下,卻在現實的情況之下出現了反叛,縱慾的情況反而非常普遍。英國亨利八世時期,修道院出現了,「X娼、男童、男色」,

  有些修道士則公開娶妻、納妾、生子。修女院也一樣,經常有墮胎的事情發生,嬰兒都被埋在牆裡,所以有人說這簡直是「上半身是聖母,下半身是X女」。

  這裡的資料我又看到娶妻納妾了。

  電視劇孤國春秋(講述阿爾肥雷德跟維京抗衡的故事,裡面有個神父就公然找了維京姑娘同居,眾人都知道)

  諸如很多人總會用「格里高利」破門絕罰法蘭克王這段告訴我們,教權牛逼到皇帝都要跪,而不去考慮當時狀況以及後續。

  且忍一時之氣後,這位法王打敗境內亂軍,隨後還大軍上洛(羅),奪了這鳥位,扶持他人當宗座。

  維京時期的冰島跟愛爾蘭還存在部份領民共同信仰基督跟北歐神的狀態呢。

  各種後來教權高漲不能想像的事,這時代估計都有。

  這是黑暗時代的中早期,日耳曼人帶著他們傳統從歐洲登島。

  帶來他們的信仰,語言,法律(習慣法)等等。

  查著查著,我在初夜權的資料上,翻找到一個網上文獻

  2.初夜

  奧格斯特·倍倍爾《婦女與社會主義》(1879年)

  這裡提出封建政權誕生後,大多數自由人處境惡化。

  法蘭克掃清了古代氏族,軍隊首領跟跟新興貴族,替代了日耳曼氏族的會議主席(應該是日爾曼人的民眾大會傳統?)

  大量的戰爭跟土地兼併,使許多人把財產歸於領主或者宗教人士保護下,直至最後完全喪失自由

  奴隸制度開始蔓延。

  地主對家奴產生近乎無限支配權,

  「他有權強制18歲以上的任何男子和14歲以上的任何女子結婚。他可以為男人確定妻子,也可以為女人確定丈夫。同樣的權利還適用於鰥夫和寡婦。

  作為他臣民的主子,他把自己視為可以支配使用女**仆的性權利的人,即掌有初夜權的人,這一點完全表明了地主的無限權利。他的代理人也擁有初夜權,

  前提是這位代理人不要人提供貢物,然而貢物的實質從其名稱上可以看清,如護床費、處女稅、襯衣金、圍裙稅、印花錢等等。」

  而在我繼續看下去,歸類於母權時代遺留之習俗。

  起初是新娘在新婚之夜對公社的男人們開放。但是,這一權利在實施過程中受到了限制,最後,它僅實用於部落首長和祭司。封建主又把這一權利接受了下來,他對自己領地的個人也掌有大權。只要他想,他就行使這種權利,「或者為了得到產品和金錢而放棄它」。

  這裡提到了重點,為了得到某物可以放棄初夜權。

  雅克夫·格林的《判例集》第一卷第四十三頁中看出:「宮廷的人說,人們要結婚必須招待一番管理財產的人和他的妻子。

  管理財產的人定會送給新郎一隻煮羊的大鍋,還有一車木料,以供結婚使用。他和他妻子赴宴時要帶上1/4的烤豬。結婚儀式結束以後,新郎必須允許這位管理人與新娘同床,否則要以交出5先令4便士為代價。」

  這裡我們可否判定為:這是一種宣揚地主權威,同時變相加徵稅金的方式?

  並且這種初夜權,後來被歸入納稅之中(多交點錢就沒這事)。

  11世紀末,馬爾克姆三世在蘇格蘭宣布,廢除初夜權,以納稅取而代之。

  可是在德國,上述情況還持續很長時期。

  1496年,士瓦本阿德貝格修道院曾記載道,對居住在伯爾特林的奴僕來說必須做到下述幾點才可要求取消這一權利:新郎要送上一塊鹽;新娘要交出1鎊7先令銅幣或一隻「足以使她坐在上面」的大盤子。

  在其他地方,為了贖買初夜權,新娘必須交納「同她的臀部一樣重,一樣大的」奶酪或黃油。在有些地方,新娘必須交上一把安樂椅、「一把剛好能坐進去的,

  又提到

  據巴伐利亞首席大法官魏爾施描述,在巴伐利亞,直到18世紀還有贖買初夜權的義務。

  恩格斯還進一步提出,在威爾斯和蘇格蘭人那裡,初夜權一直維持到整個中世紀,只不過,在這裡有氏族組織,所以初夜權的執行人不是地主或他的代理人,而是所有已婚男子的代表——族長,直至這一權利的廢除。

  母庸置疑,初夜權不僅存在於中世紀,而且一直流傳到近代,它在封建法典中起了一定作用。在波蘭,貴族有欺凌任何令他喜愛的處女的權利,凡有人對此提出抱怨,貴族就讓人打他100大板。

  直到今天,地主或他的隨從都把犧牲處女的貞操看成理所當然的事,這種情況屢見不鮮,遠遠超出我們的想像,它不僅發生在德國,而且還遍及東歐和東南歐,正如一些熟悉風土人情的專家所論斷的那樣。

  而我先前在其他本章說中,跟水友查找,又發現了其他作者的文獻探考,這種制度,僅在部份地區,時代流行,並且不顯。

  

  這種東西,需要反覆比對,才能做出更合理解釋,以後我要是還繼續梳理,我會重新整理一下。

  3.僧侶婚配

  接著說下僧侶的妻妾問題。

  地主殘暴,各種疾病,交通不便,盜賊四起,失業率奇高,沒法當兵的男人成為惡棍者。

  羅馬城作為信仰之地,羅馬滅亡時,遺留惡習給歐洲,只要在義大利,而大量前來朝聖學習的外國僧侶,又把神職人員惡習了,傳到德國。

  幾乎都由男性組成,並且隨之墮落的神職人員們,為了滿足欲望,開始……

  大量的僧尼修道院成為X院。

  由於法律管轄權無法進入其中,修道院中各種惡行發生,比如殺「鷹」

  當時的農人,還必須保護自己的妻子和女兒免受神職人員的誘惑或者脅迫。

  辦法之一就是,不接待未納妾的牧師。

  1414年在康斯坦丁舉行一次長老會議,與會者當中就有1500多名流浪婦女,這一歷史事實足以說明上面列舉的情況。

  不過,這種種情況並非始於中世紀衰落時期,而是發生在很早以前,它們不斷引起訴訟,成了制定法令的契機。因此,公元802年,查理大帝頒發一項命令,其中寫到:「修道院必須嚴加管理,修女不准四處遊蕩,要對她們嚴密看守,不准她們相互發生爭吵,引起不和。絕不允許她們不服從或反對長者或院內首腦。

  凡修道院決定的院規,她們必須完全遵守。不准賣淫,飲酒和貪婪,而要以任何方式正當地,有節制地生活。

  同時,不准一個男人進入修道院,除非在作彌撒的時候,作完彌撒,男人要立刻離院。

  公元869年(本書是865年)頒布的一項命令中寫道:「假如牧師身邊有幾個女人,或者讓教徒或異教徒流血和違犯教規,就應該剝奪這些牧師的資格,因為他們比普通人更壞!」

  當時禁止牧師多妻這一事實表明,在9世紀就已流行多妻制。實際上,任何法律都未能禁止多妻制的泛濫。

  而到了後來,即到了12世紀和13世紀的愛情歌人時代,多妻制便不受人非難。比如,阿爾伯來希特·馮·約翰斯多爾夫在他的《愛情·春天》這本詩集裡有一首詩歌是這樣寫的:

  有了一個妻子,還要娶第二個,

  是誰都不准做的事,不是嗎?

  你說說,

  這話對不?

  (男人可以,女人不可以)

  十字軍對當時的道德風範起了特別不良影響,數萬名男人長年遠離家鄉,學會了當時西歐鮮為人知的東羅馬帝國的習俗。

  ……

  查理大帝還曾將一名裸身X女拖到市場上,讓人用鞭打她。

  他本人「最為信奉基督教」的國王和皇帝,一下子至少娶了6個老婆

  他的女兒們則公開效彷其父,她們絕不是一本正經的人。由於她們的生活舉止,國王對她們有時感到不滿,這些女兒們還偷偷地生了不少私生子。查理大帝的朋友和忠告者阿爾奎因提醒他的學生們,「在夜間要嚴防宮廷里戴著王冠的鴿子們」,他指的就是國王的女兒們。

  由官方公開建立起來的妓院受到官方的保護,這些維納斯的女祭司們被允許享有種種特權,也正是這些官方機構對貧困的、被人遺棄的不幸女子處以最嚴厲、最殘酷的處罰。

  對於因灰心失望,親手殺死胎兒的殺嬰者要被判最嚴酷的死刑,而對於毫無良心的誘惑者則無人追究。也許還要讓他出席宣判無辜犧牲者死刑的法庭。諸如此類的事情至今仍未絕跡。

  婦女通X也要給予嚴厲制裁,至少要帶枷示眾,但是男人通姦卻受到基督教仁慈外衣的保護……

  還有很多資料,就不列舉。

  總結:

  1.歐洲有很多民族跟文化的歷史,不只羅馬或者後來的法蘭克,也不止天主文化。

  並且存在同一時期,多種混雜變體。

  把歐洲分成五部份的話,東西南北中,會看到同一時期的不同風貌。

  2.初夜權在某些地區,可能以某種提高領主權威的狀態而存在,主要為了多收錢,跟提高權威,而不是真要睡。

  3.早期教會可以娶妻生子,後來被禁(但那幾百年後的事)

  4.教權不同時期受到各種壓制,逐漸提高,盎格魯老地盤上,則一直跟歐洲文化拉鋸。

  5.黑暗時代早中期領主,多妾狀態明顯,生的孩子如果父親給予他身份,估計可以享有部份繼承權利,

  但是我找了一些電視劇看,也顯少表達這點。

  我想看看有沒有在「合法婚生子」還在的情況下,卻由「合法私生子」繼承主頭銜的,不過沒找到。

  所以本書我採取「私生子」可以被父親合法化,提高出身,但是之後可以有兩種選擇,繼承部份頭銜出去闖,或者改姓出去闖,使用部份圖徽繼續闖。

  書友可以參照查理曼大大的例子。

  同時後來查找例子發現,英倫三島不同地區領主,比如蘇格蘭,威爾斯,還死硬抵抗明面上的一妻制,而把多妻或者多妾制給運行,直至13-15世紀,東歐這種情況也是普遍的。

  .

  我懂很少,經常學習。

  既然發在歷史區,就發出來,希望書友看時,也知曉一些新東西。

  中世紀性文學,澡堂衛生文化,食宿,旅行等,我也做了一些筆記,發現跟大眾流行的一些說法,都有很大出入,以後有機會細談。

  昨天我沒更新,但還是重新看了一下前面寫的,發現前面過於鬆散,切換視角,經常給讀者帶來不適應感,慢慢改進。

  還有就是,查的資料太多了,並經常能看到正反兩種意見,如果我有說錯的地方,以後會重新更正。

  等下去準備碼字,因為看資料看太久了,花了好幾小時。

  國慶快樂,謝謝昨天晚上還有半夜給我投月票的幾個小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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