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 法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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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西寧市,已是下午。

  李雪梅按照記憶中的地址,找到了趙芳茹的餐館。

  餐館又換了新招牌,之前那塊臨時用的,被替換了下來。

  「芳茹餐館」四個金色的大字在陽光下格外醒目,店面似乎也重新粉刷過,看起來乾淨亮堂了許多。

  李雪梅推門進去,正是下午客人不多的時候。

  趙芳茹正在櫃檯後面算帳,聽到門響抬起頭,看到李雪梅,愣了一下,隨即驚喜地迎了出來。「雪梅?你怎麼來了?快進來快進來!」

  她拉著李雪梅坐下,上下打量著她:「怎麼瘦了?臉色也不好?是信還沒收到嗎?我問律師花費了些時間,但也在前天寄出去了。」

  李雪梅看到趙芳茹關切的眼神,一路上的緊繃和疲憊稍稍緩解了一些。

  她點點頭:「芳茹姐,信的確還沒收到,我這次來,是想當面請你幫忙。」

  「好,你說。」趙芳茹給她倒了杯水。

  雖然信上已經說過,可畢竟寫出來的內容有限。

  這一次,李雪梅索性把母親決定離婚,以及李老漢父子如何造謠生事,村里人的反應,還有狼嚎溝那塊地的危機,一五一十地告訴了趙芳茹。

  趙芳茹聽著,眉頭越皺越緊,臉上露出憤怒和同情交織的神色。

  等李雪梅說完,她一拍桌子。

  「太不像話了!這對父子,簡直是無賴!」

  「你媽做得對,這樣的男人,這樣的家庭,早離早解脫!」

  她頓了頓,又問道:「你媽下定決心了?不是一時賭氣?」

  女人最了解女人,她怕馬春蘭過段時間又心軟。

  「不是。」李雪梅搖頭。

  「我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她不想再這樣熬下去了。」

  「可是芳茹姐,我們現在遇到問題了。李德強不同意離婚,村里壓力也大。」

  「而且,我們不知道具體該怎麼操作,需要哪些證據。還有那塊地,李老漢要賣,我們怎麼能保住?」

  「離婚要面對的問題太多了,所以我才來請教你,想問問你之前打官司的經驗,還有……能不能請你幫忙,介紹那位律師給我們認識,諮詢一下?」

  趙芳茹毫不猶豫地點頭。

  「沒問題!我的官司能打贏,多虧了周律師。她是個女律師,特別有本事,人也熱心。」

  「我這就給她打電話,看看她什麼時候有空,約個時間你們見面談談。」

  趙芳茹走到櫃檯後面,撥通了電話。說了幾句之後,她掛斷電話走回來。

  「周律師今天下午正好在事務所,我跟她說了你們的情況,她說可以現在過去找她。」

  「走,我陪你去。」

  李雪梅心裡一暖:「謝謝你,芳茹姐。」

  「謝什麼,咱們之間不說這個。」趙芳茹收拾了一下,跟店裡的幫工交代了幾句,就帶著李雪梅出了門。

  周律師的事務所在市中心一棟不起眼的舊樓里,房間不大,但收拾得很整潔。

  周律師看起來三十多歲,戴著眼鏡,短髮,穿著樸素的襯衫和長褲,說話乾脆利落,眼神銳利。

  趙芳茹簡單介紹了一下,周律師請她們坐下,直接切入正題。

  「雪梅,芳茹大概說了你們的情況,你給她的信件,我也看了。」

  「你母親馬春蘭女士想要離婚,主要原因是長期感情不和,丈夫懦弱不作為,公公欺壓,現在對方還造謠污衊,並且試圖變賣家庭重要財產,對吧?」

  「是的。」

  李雪梅點頭,把具體情況又更詳細地說了一遍,包括李德強當初的承諾和婚後的變化,以及最近造謠的事情。

  周律師一邊聽,一邊在筆記本上記錄著。

  等李雪梅說完,她放下筆,推了推眼鏡。

  「雪梅,首先,我很敬佩你母親的勇氣。在農村,一個女性主動提出離婚,需要承受的壓力非常大,你母親很了不起。」周律師的語氣很誠懇。

  「但是,」她話鋒一轉,神情變得嚴肅,「我必須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給你們一個客觀的分析和建議。目前我們國家適用的是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根據這部法律,法院判決離婚的核心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

  「你母親的情況,和芳茹當時的情況有很大不同。」周律師看向趙芳茹,「芳茹的案子,男方陳鑫存在明確的重婚事實和家庭暴力行為,證據確鑿,屬於法定的重大過錯,法院判決離婚並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相對容易一些。」

  「而你母親這邊……」周律師的目光回到李雪梅身上。

  「李德強沒有重婚,沒有家庭暴力……至少你們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他的欺騙,也就是關於婚後讓你母親繼續做村醫的承諾,在法律上很難被認定為導致感情破裂的充分理由,尤其是在多年以後才提出來。」

  「他性格懦弱、不尊重你母親、縱容父親欺壓,這些更多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除非情節特別嚴重,有充分證據證明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否則法院第一次審理時,判決離婚的難度比較大。」

  李雪梅的心往下沉了沉:「那……如果我們起訴,法院可能不會判離?」

  「有這種可能。」周律師點點頭,「尤其是如果李德強當庭表示不同意離婚,堅決要求和好,而你們又拿不出非常有力的證據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很可能會進行調解,或者判決不准離婚。」

  「那我們該怎麼辦?」李雪梅急切地問。

  「目前看來,對你母親比較有利的一個法律依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周律師解釋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實踐中,因感情不和連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也被法院普遍作為判決離婚的重要考量。」

  她看著李雪梅:「你母親跟你父親現在分居了嗎?分居多久了?」

  李雪梅想了想:「算是分居吧。我們跟李德強和李老漢分開住,已經有一年多了。但是……感情不和這個原因,怎麼證明?」

  「這就是問題的關鍵。」周律師說,「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導致的,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住房等客觀原因。你們需要收集證據,證明你們分居是因為夫妻感情破裂,並且這種分居狀態是連續的,中間沒有共同生活。」

  她拿出一張紙,開始列清單:「證據大概可以分為幾類。第一類,證明分居原因的。比如,你們有沒有就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進行過溝通?有沒有書信、字條?或者,有沒有知情的鄰居、親戚願意作證,證明你們是因為長期矛盾、爭吵才分開住的?有沒有之前鬧矛盾時,找村委會或者其他人調解過的記錄?」

  李雪梅仔細回憶著:「書信字條沒有,我爸不則呢麼識字,我媽也不會給他寫東西,鄰居作證……可能有點難,村里人大多不想得罪人。調解記錄……好像也沒有正式找過。」

  周律師點點頭,繼續寫。

  「第二類,證明分居狀態的。這是最重要的。比如,你們分開居住的證明。你們現在住的房子,跟李德強他們住的房子,是分開的房產嗎?還是有明確的界限?有沒有租房合同?」

  「如果沒有,能不能讓村委會出具一個證明,證明你們兩處住房是分開的,並且你們長期各自居住?」

  「房子是連在一起的,一個院子,分成裡屋和外屋,但確實是分開住,各自有門進出。」李雪梅說,「村委會開證明……我試試,但不知道他們肯不肯。」

  「儘量爭取。」周律師繼續叮囑。

  「還有,分居期間,你父母在經濟上是否獨立?各自的收入、開銷是否分開?有沒有各自的帳本或者記錄?」

  「你母親和李德強之間,是否還互相履行夫妻義務,比如共同撫養子女?是否還有共同生活或者互相扶助的行為?」

  「經濟上基本是分開的。」李雪梅認真地回答著,「我和我媽主要靠賣藥材和打零工,李德強偶爾有點種地的收入,但不多,他也沒給過我們錢。我們也很少來往,基本上各過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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