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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坐下。
審判長:雲海市初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在這裡依法審理原告人辛欣女士先生訴被告人李凱先生的離婚案。由我本人擔任本次離婚案的審判員,書記員xxx擔任法庭記錄。
法庭調查完成後,便是法庭辯論階段。依據《民訴法》的規定,離婚案誰是原告誰舉證。
既然蘇喬木這邊是原告,那麼舉證責任當然是她們的。
蘇喬木:審判長,據我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辛欣女士的描述,她與被告人李凱先生的婚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兩人之間已經沒有感情可以維繫,我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辛欣女士與被告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人有婚內出軌行為,我當事人曾多次在公司樓下看到被告人李凱先生跟另外一個女人一起進出公司大樓,也曾看到兩人一起進出我市最有名的酒店,這在我方提交的證據資料20頁,第1條和第2條有詳細說明。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與他人同居者的,可以申請離婚,所以我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和被告人的婚姻關係。
蘇喬木沉了沉,將另一份訴求遞過去,說道:「審判長,我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無過錯,恰恰因為被告當事人的行為,給我當事人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即包括物質上的損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損害,經我當事人同意,現向現向被告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望當庭允許」
蘇喬木這一招季澤算是早就猜到了,這也是他能想到的蘇喬木可以利用的點。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是法律賦予無過錯方離婚時所享有的權利,辛欣他們是有這樣的權利的。
蘇喬木站起來,提交了一份證據資料,不慌不忙地同審判長解釋:「經我當事人敘述以及調查,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當事人李凱先生拋棄糟糠之妻,同他人同居,違反《婚姻法》的規定。」
蘇喬木說著抬手翻找了一下資料,隨後拿了一張照片出來。
照片上是一個中年男人抱著一個女人的畫面,蘇喬木看了一眼坐在原告席上的李凱,對著法官說:「法官閣下,這張照片是被告人公司門口的監控錄像拍到的,作為一個已經結婚的有婦之夫,大庭廣眾之下同其他女性摟摟抱抱,且我方當事人曾多次看到他與這位女性一起進出公司大樓,介於被告人這樣的行為,我方當事人有權懷疑,他與這位女性有不正當的關係」
季澤看了眼照片,字正腔圓地說道:「反對原告人律師做這樣的推論,這個照片的拍攝角度確有問題,關於我方當事人為什麼會與這位女士在一起,我想原告比我更明白,不是嗎。」
辛欣被他問的有些不知所措,說話的聲音都小了些:她是我們公司的公關經理,有些工作不得已。
季澤莞爾一笑,對著審判長繼續道:原告人也說了工作不得已,我方當事人李凱先生是公司總經理免不了與公司公關經理見面談工作,所以兩人在一起就是普通的工作關係,並不是像原告說的那樣不正常關係。這張照片是那位女士不小心摔倒,我方當事人過去時正好扶住她,並不是被告律師這樣的推論,再者說,我方認為這只是一個搭肩的姿勢,也並非像對方律師說的那樣曖昧,勾肩搭背是一種很自在隨意的相處方式,經向我方當事人求證,此女性是我當事人公司的一位公關經理人,同我當事人是同事關係,我國法律和道德規範中沒有一項規定是說男女同事之間不可以勾肩搭背的,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授權即禁止,這些對方律師不會不明白」
季澤繼續道:「那麼我想請問一下原告律師,如果是我搭上了你的肩膀,你也覺得我們兩個有什麼不正常的關係嗎,或許說,你平時跟朋友在一起沒有勾肩搭背的行為嗎,我覺得這是合理的相處模式,有些國家以親吻作為社交禮儀,有些國家以擁抱作為禮儀,難道就要說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正常嗎。」
蘇喬木站起來,一字一句地反駁道:「審判長,反對對方律師做這樣牽強附會的推論,我國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是作為禮儀之邦,這樣的公共場合做出這種行為確實有傷大雅」
季澤:「原告律師既然說要遵循我國的禮儀,那我想問一下,我們國家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道德規範里有哪一項規定了男女同事之間不可以搭肩膀,原告律師應該早已熟讀我國的法律不會不清楚吧。」
蘇喬木看了他一眼,從資料中又抽出一份詳細的調查數據,遞過去,「法官閣下,這是一份xx私人酒莊的出入記錄,根據調查,原告人李凱先生經常與剛才照片中那位女士一同出入該酒莊,這家酒莊同時提供酒店服務,後邊有酒店客房的樣圖,另外我們對比酒店的顧客做了問卷調查,大部分都是情侶入住,並且經調查,被告人摟著那位女士一同進入了房間,第二天兩人才乘車離開,這是監控記錄」
坐在原告席的李凱有些坐不住了,有些氣急敗壞地說:「那個酒莊都是會員才能進入的,你怎麼拿到的這些」
蘇喬木瞥了他一眼,「李先生,我並沒有侵犯你的隱私,只是你太不注意,公共場合,行為一點都不避諱,所以恰好被拍到」
李凱被懟得啞口無言,心虛地看了一眼季澤。
季澤臉上依舊是淡漠的表情,完全沒理會他,站起來,不緊不慢地說:「審判長,我有權懷疑這是對我當事人的誣陷,這些照片中拍攝的角度都存在一定的問題,譬如這一張,很明顯是我當事人去攙扶那位女士,卻被硬生生說成了接吻的照片,關於這些照片,我們也有實際的與之不同角度的照片作比對」
審判長:雲海市初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在這裡依法審理原告人辛欣女士先生訴被告人李凱先生的離婚案。由我本人擔任本次離婚案的審判員,書記員xxx擔任法庭記錄。
法庭調查完成後,便是法庭辯論階段。依據《民訴法》的規定,離婚案誰是原告誰舉證。
既然蘇喬木這邊是原告,那麼舉證責任當然是她們的。
蘇喬木:審判長,據我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辛欣女士的描述,她與被告人李凱先生的婚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兩人之間已經沒有感情可以維繫,我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辛欣女士與被告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人有婚內出軌行為,我當事人曾多次在公司樓下看到被告人李凱先生跟另外一個女人一起進出公司大樓,也曾看到兩人一起進出我市最有名的酒店,這在我方提交的證據資料20頁,第1條和第2條有詳細說明。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與他人同居者的,可以申請離婚,所以我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和被告人的婚姻關係。
蘇喬木沉了沉,將另一份訴求遞過去,說道:「審判長,我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無過錯,恰恰因為被告當事人的行為,給我當事人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即包括物質上的損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損害,經我當事人同意,現向現向被告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望當庭允許」
蘇喬木這一招季澤算是早就猜到了,這也是他能想到的蘇喬木可以利用的點。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是法律賦予無過錯方離婚時所享有的權利,辛欣他們是有這樣的權利的。
蘇喬木站起來,提交了一份證據資料,不慌不忙地同審判長解釋:「經我當事人敘述以及調查,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當事人李凱先生拋棄糟糠之妻,同他人同居,違反《婚姻法》的規定。」
蘇喬木說著抬手翻找了一下資料,隨後拿了一張照片出來。
照片上是一個中年男人抱著一個女人的畫面,蘇喬木看了一眼坐在原告席上的李凱,對著法官說:「法官閣下,這張照片是被告人公司門口的監控錄像拍到的,作為一個已經結婚的有婦之夫,大庭廣眾之下同其他女性摟摟抱抱,且我方當事人曾多次看到他與這位女性一起進出公司大樓,介於被告人這樣的行為,我方當事人有權懷疑,他與這位女性有不正當的關係」
季澤看了眼照片,字正腔圓地說道:「反對原告人律師做這樣的推論,這個照片的拍攝角度確有問題,關於我方當事人為什麼會與這位女士在一起,我想原告比我更明白,不是嗎。」
辛欣被他問的有些不知所措,說話的聲音都小了些:她是我們公司的公關經理,有些工作不得已。
季澤莞爾一笑,對著審判長繼續道:原告人也說了工作不得已,我方當事人李凱先生是公司總經理免不了與公司公關經理見面談工作,所以兩人在一起就是普通的工作關係,並不是像原告說的那樣不正常關係。這張照片是那位女士不小心摔倒,我方當事人過去時正好扶住她,並不是被告律師這樣的推論,再者說,我方認為這只是一個搭肩的姿勢,也並非像對方律師說的那樣曖昧,勾肩搭背是一種很自在隨意的相處方式,經向我方當事人求證,此女性是我當事人公司的一位公關經理人,同我當事人是同事關係,我國法律和道德規範中沒有一項規定是說男女同事之間不可以勾肩搭背的,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授權即禁止,這些對方律師不會不明白」
季澤繼續道:「那麼我想請問一下原告律師,如果是我搭上了你的肩膀,你也覺得我們兩個有什麼不正常的關係嗎,或許說,你平時跟朋友在一起沒有勾肩搭背的行為嗎,我覺得這是合理的相處模式,有些國家以親吻作為社交禮儀,有些國家以擁抱作為禮儀,難道就要說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正常嗎。」
蘇喬木站起來,一字一句地反駁道:「審判長,反對對方律師做這樣牽強附會的推論,我國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是作為禮儀之邦,這樣的公共場合做出這種行為確實有傷大雅」
季澤:「原告律師既然說要遵循我國的禮儀,那我想問一下,我們國家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道德規範里有哪一項規定了男女同事之間不可以搭肩膀,原告律師應該早已熟讀我國的法律不會不清楚吧。」
蘇喬木看了他一眼,從資料中又抽出一份詳細的調查數據,遞過去,「法官閣下,這是一份xx私人酒莊的出入記錄,根據調查,原告人李凱先生經常與剛才照片中那位女士一同出入該酒莊,這家酒莊同時提供酒店服務,後邊有酒店客房的樣圖,另外我們對比酒店的顧客做了問卷調查,大部分都是情侶入住,並且經調查,被告人摟著那位女士一同進入了房間,第二天兩人才乘車離開,這是監控記錄」
坐在原告席的李凱有些坐不住了,有些氣急敗壞地說:「那個酒莊都是會員才能進入的,你怎麼拿到的這些」
蘇喬木瞥了他一眼,「李先生,我並沒有侵犯你的隱私,只是你太不注意,公共場合,行為一點都不避諱,所以恰好被拍到」
李凱被懟得啞口無言,心虛地看了一眼季澤。
季澤臉上依舊是淡漠的表情,完全沒理會他,站起來,不緊不慢地說:「審判長,我有權懷疑這是對我當事人的誣陷,這些照片中拍攝的角度都存在一定的問題,譬如這一張,很明顯是我當事人去攙扶那位女士,卻被硬生生說成了接吻的照片,關於這些照片,我們也有實際的與之不同角度的照片作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