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章 離婚案件的關鍵
從吳有誠處拿到了材料,與馬明通過電話溝通了一些關於裝修方面的注意事項之後,張遠沒有回到新租的辦公室,而是直接回了家。
現在的租住處距離時代風華大廈距離很遠。
雖然有地鐵,但也不方面。
所以等到不久之後的將來,自己獲得了從系統身上薅到的羊毛之後,必須得換個更合適,也更舒適的住處了。
張遠看著自己簡陋的出租屋,想像著它和將來豪華辦公室之間的差距,默默記下了這件待辦事項。
然後,取出吳有誠交給自己的材料,開始提前了解吳有誠的財產狀況。
離婚糾紛的案件,張遠雖然沒有實踐的操作經驗。
但並不代表他就不了解。
家長里短的事情,微博里的諮詢私信占比很高。
所以回答得多了之後,張遠也逐漸知道了離婚糾紛類案件的爭議關鍵。
一般而言,離婚案件主要處理的就是兩件事情。
一個是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
另一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吳有誠的問題相對簡單,雖然四十多歲的年紀,也不知道是生理上的問題還是心理上的問題,一直都沒有孩子。
所以撫養權的問題可以直接忽視。
剩下的就是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了。
正常情況,夫妻離婚,共同財產一分為二,一人一半。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存在過錯的,那麼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無過錯方就有權要求過錯方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財產。
然而就目前而言,吳有誠還沒有向張遠透露離婚究竟是什麼原因,更不知道過錯方是誰。
所以到時候會是什麼樣的處置方案也未可知。
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
不管離婚的時候兩人之間有沒有過錯方,但只要共同財產少,那麼就算進行平均分配,最後分得的資產也都會在可控的範圍內。
而吳有誠在還沒有確定是否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就將自己的財產資料交給了張遠。
據此猜測,張遠覺得吳有誠一定是有著儘量做低共同財產,甚至於讓對方淨身出戶的打算的。
所以想明白這一環節之後,張遠也就知道自己接下來需要做的事情了。
第一,毫無疑問的是要全面了解吳有誠的資產狀況。
第二,以不分或者少分為目標,制定提前處分吳有誠的資產的方案,並且要做到天衣無分,不留下任何的蛛絲馬跡。
這其中,第一件事情是最簡單的。
厚厚的一疊資產材料,張遠仔細地將它們進行分門別類,然後在電腦的文檔里做好統計區分:
不動產,包括商住兩種性質:五套住宅,兩間商鋪,以及一個面積在上千方的廠房。
車輛:兩輛C級轎車。
有價證券:國債及基金。
沒有股市裡的流通股。
這麼看來,吳有誠的投資理念還是挺保守的,或者也可以認為是看透了股市的本質,不願意入場當韭菜。
當然,也有可能只是用心在專業上,沒時間分心研究股市的行情,所以拒絕入市。
剩下的便是股權部分。
吳有誠擁有股份的公司有三家,其中價值最高的,是霍氏集團的股份。
雖然股份占比很少,但其價值卻是最高的。
最後是一些現金存款。
相比起不動產和一些有價證券以及股份,現金存款相對就少了一些,但也到了張遠可望而不可及的數百萬之巨。
大致歸總好了手頭上所有的資產材料,張遠暗暗乍舌。
這麼多資產加在一起,這吳有誠,妥妥的億萬富翁啊!
而且要知道,不說其他的,僅僅就那三家公司的股份占比所能收到的利潤分紅,一年下來的收入就已經不得了了。
難怪決定離婚前就要提前在財產處分上做好準備。
這麼有錢的傢伙,居然還在律師的職業上精益求精?
是信仰?還是愛?
……
整理好了吳有誠名下的財產,剩下的,就是想辦法如何處理好這些財產的方案了。
這是一個大難題。
稍微處理不好,就是故意轉移財產的嫌疑。
而且萬一處理的過程中一有不慎,被人抓住線索順藤摸瓜也是十分容易的事情。
但是,幸好吳有誠也是律師出身。
張遠在整理這些材料的時候發現,除了那些不動產中的部分房產是以吳有誠夫妻共同的名義購買,產權證上也登記著夫妻兩個人的名字之外。
剩餘的一套房子和一處商鋪,以及所有的基金和股份,雖然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但居然全都是以婚外人的名義持有。
至於這持有人,名叫王建川。
看身份信息,已經六十多歲的年紀,而且是名男性。
只是,這位名叫王建川的財產持有人,在吳有誠交給張遠的財產資料當中,卻沒有他和吳有誠之間關係的證明材料。
男性,六十多歲的年紀。
所涉及的優勢巨量的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至親的親屬才能讓人放心。
所以正常情況來說,這個人的最大可能應該是當事人的父母。
但從王建川這個姓名上判斷,姓氏和吳有誠不同,也不像父子的關係。
不過這個問題,等晚些時候可以跟吳有誠確認一下。
當然,有了這樣一個名義持有人的存在,在法律關係上,就相當於有了一道不被定義成夫妻共同財產的防火牆。
但是這道防火牆並非毫無漏洞,除非將來吳有誠永遠都不處分這些財產。
否則一旦被發現有所處分,那麼,就有可能會被對方盯上,從而再次引起糾紛。
只不過,現階段暫時是可以讓張遠放心的。
眼下要解決的關鍵,是被登記為共同所有人的那幾套不動產的處置上。
這是個難題,張遠一時還真想不出什麼有用的主意。
沒辦法,一是從來沒有離婚糾紛案件的實操經驗。
再來,是根本沒有接觸過這麼多的財產啊!
沒有思路的時候強行思考,最後也找不到什麼有用的主意。
所以張遠便暫時將這個難題留了下來。
先尋找一些離婚糾紛的案例,好好學習一下他人的辦案技巧,另外,熟悉好相應的法律法規也是關鍵。
吳有誠的這件離婚糾紛的案件,不論最後他的訴訟目的是什麼。
對於張遠來所,都是一個不能輸,也輸不起的案件。
現在的租住處距離時代風華大廈距離很遠。
雖然有地鐵,但也不方面。
所以等到不久之後的將來,自己獲得了從系統身上薅到的羊毛之後,必須得換個更合適,也更舒適的住處了。
張遠看著自己簡陋的出租屋,想像著它和將來豪華辦公室之間的差距,默默記下了這件待辦事項。
然後,取出吳有誠交給自己的材料,開始提前了解吳有誠的財產狀況。
離婚糾紛的案件,張遠雖然沒有實踐的操作經驗。
但並不代表他就不了解。
家長里短的事情,微博里的諮詢私信占比很高。
所以回答得多了之後,張遠也逐漸知道了離婚糾紛類案件的爭議關鍵。
一般而言,離婚案件主要處理的就是兩件事情。
一個是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
另一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吳有誠的問題相對簡單,雖然四十多歲的年紀,也不知道是生理上的問題還是心理上的問題,一直都沒有孩子。
所以撫養權的問題可以直接忽視。
剩下的就是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了。
正常情況,夫妻離婚,共同財產一分為二,一人一半。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存在過錯的,那麼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無過錯方就有權要求過錯方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財產。
然而就目前而言,吳有誠還沒有向張遠透露離婚究竟是什麼原因,更不知道過錯方是誰。
所以到時候會是什麼樣的處置方案也未可知。
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
不管離婚的時候兩人之間有沒有過錯方,但只要共同財產少,那麼就算進行平均分配,最後分得的資產也都會在可控的範圍內。
而吳有誠在還沒有確定是否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就將自己的財產資料交給了張遠。
據此猜測,張遠覺得吳有誠一定是有著儘量做低共同財產,甚至於讓對方淨身出戶的打算的。
所以想明白這一環節之後,張遠也就知道自己接下來需要做的事情了。
第一,毫無疑問的是要全面了解吳有誠的資產狀況。
第二,以不分或者少分為目標,制定提前處分吳有誠的資產的方案,並且要做到天衣無分,不留下任何的蛛絲馬跡。
這其中,第一件事情是最簡單的。
厚厚的一疊資產材料,張遠仔細地將它們進行分門別類,然後在電腦的文檔里做好統計區分:
不動產,包括商住兩種性質:五套住宅,兩間商鋪,以及一個面積在上千方的廠房。
車輛:兩輛C級轎車。
有價證券:國債及基金。
沒有股市裡的流通股。
這麼看來,吳有誠的投資理念還是挺保守的,或者也可以認為是看透了股市的本質,不願意入場當韭菜。
當然,也有可能只是用心在專業上,沒時間分心研究股市的行情,所以拒絕入市。
剩下的便是股權部分。
吳有誠擁有股份的公司有三家,其中價值最高的,是霍氏集團的股份。
雖然股份占比很少,但其價值卻是最高的。
最後是一些現金存款。
相比起不動產和一些有價證券以及股份,現金存款相對就少了一些,但也到了張遠可望而不可及的數百萬之巨。
大致歸總好了手頭上所有的資產材料,張遠暗暗乍舌。
這麼多資產加在一起,這吳有誠,妥妥的億萬富翁啊!
而且要知道,不說其他的,僅僅就那三家公司的股份占比所能收到的利潤分紅,一年下來的收入就已經不得了了。
難怪決定離婚前就要提前在財產處分上做好準備。
這麼有錢的傢伙,居然還在律師的職業上精益求精?
是信仰?還是愛?
……
整理好了吳有誠名下的財產,剩下的,就是想辦法如何處理好這些財產的方案了。
這是一個大難題。
稍微處理不好,就是故意轉移財產的嫌疑。
而且萬一處理的過程中一有不慎,被人抓住線索順藤摸瓜也是十分容易的事情。
但是,幸好吳有誠也是律師出身。
張遠在整理這些材料的時候發現,除了那些不動產中的部分房產是以吳有誠夫妻共同的名義購買,產權證上也登記著夫妻兩個人的名字之外。
剩餘的一套房子和一處商鋪,以及所有的基金和股份,雖然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但居然全都是以婚外人的名義持有。
至於這持有人,名叫王建川。
看身份信息,已經六十多歲的年紀,而且是名男性。
只是,這位名叫王建川的財產持有人,在吳有誠交給張遠的財產資料當中,卻沒有他和吳有誠之間關係的證明材料。
男性,六十多歲的年紀。
所涉及的優勢巨量的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至親的親屬才能讓人放心。
所以正常情況來說,這個人的最大可能應該是當事人的父母。
但從王建川這個姓名上判斷,姓氏和吳有誠不同,也不像父子的關係。
不過這個問題,等晚些時候可以跟吳有誠確認一下。
當然,有了這樣一個名義持有人的存在,在法律關係上,就相當於有了一道不被定義成夫妻共同財產的防火牆。
但是這道防火牆並非毫無漏洞,除非將來吳有誠永遠都不處分這些財產。
否則一旦被發現有所處分,那麼,就有可能會被對方盯上,從而再次引起糾紛。
只不過,現階段暫時是可以讓張遠放心的。
眼下要解決的關鍵,是被登記為共同所有人的那幾套不動產的處置上。
這是個難題,張遠一時還真想不出什麼有用的主意。
沒辦法,一是從來沒有離婚糾紛案件的實操經驗。
再來,是根本沒有接觸過這麼多的財產啊!
沒有思路的時候強行思考,最後也找不到什麼有用的主意。
所以張遠便暫時將這個難題留了下來。
先尋找一些離婚糾紛的案例,好好學習一下他人的辦案技巧,另外,熟悉好相應的法律法規也是關鍵。
吳有誠的這件離婚糾紛的案件,不論最後他的訴訟目的是什麼。
對於張遠來所,都是一個不能輸,也輸不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