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章 小痞子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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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可惜有些時候,有些事情,不是想處理就能有辦法的。

  特別是不動產的事情,更加難辦。

  就目前虞國先行法律關於不動產權屬的所有權人確定標準來看,簡單的說,可以直接理解成產權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那麼誰就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所以在那幾套房產證上也寫著吳妻名字的房產上,就很難有辦法將她剔除出這部分財產分配的名單。

  除非……

  張遠只是簡單地想到了一個或許可行的辦法,這辦法就是通過虛構債務的方式,將不動產轉移到其他人的名下。

  當然,這個其他人,即得保證他的可靠性也得保證這個人不能被尋找出任何和吳有誠有聯繫的線索。

  這是異常困難的事情。

  而且實際上,時間點也是重中之重。

  如果正好湊巧於離婚前,也有可能會弄巧成拙,弄一個故意轉移財產。

  沒什麼實操經驗的張遠一時間也沒什麼頭緒。

  只能找時間再與吳有誠溝通的時候,一起好好琢磨處理的方案了。

  畢竟有吳有誠在,也不用什麼東西都得自己閉門造車吧。

  沒有什麼頭緒的張遠決定暫時放下吳有誠的事情,換換腦子。

  於是又一次打開自己的手機,準備進入批閱天下大事的王者狀態。

  當然,主要目的還有查看一下有沒有最新的諮詢是可以回復一下的。

  關於諮詢的事情,張遠已經想過了。

  等將來律師事務所開張之後,特別是事務所里有了實習律師之後,就要專門花點時間讓實習律師接待一些諮詢。

  不僅僅是經驗的積累,也是某種形式上的宣傳行為,更是一種反饋社會。

  誰讓自己三觀這么正,所作所為都能與國家的反腐倡廉聯繫在一起呢!

  果然,當張遠打開微博查看自己的私信的時候,私信里又出現了幾條新的留言。

  這些私信留言裡,最讓張遠感覺到熟悉的是一個暱稱叫「小痞子傑克」的粉絲的私信。

  也不是說這人的問題多麼奇葩和古怪。

  主要是,這人的私信實在是太多了。

  基本上三天兩頭就會給張遠發一條諮詢的私信。

  而且諮詢的內容,無一例外的,全都屬於刑事分類。

  在這之前,因為張遠不太願意接觸刑事案件,所以一直沒有針對小痞子傑克的問題有過回復。

  可是這小痞子傑克卻是不依不饒,就算得不到張遠的回答,也仍舊樂此不疲地時不時來一條諮詢。

  還真是有毅力呢!

  張遠不得不對小痞子傑克的恆心和毅力表示認可。

  今天反正沒有其他事情可做,人家都堅持了這麼久,毅力可嘉,索性就回答一下,給予一些獎勵吧。

  於是張遠點開了小痞子傑克的私信留言看了一眼。

  沒想到今天的留言內,這傢伙就毫不客氣地連問了兩個問題,而且兩個問題都是以第一人稱的視角問的。

  第一個問題:

  前兩天我開著自己的車子經過一條臨村的道路,然後發生了點意外。

  經過村子時,發現道路被邊上的村民用木頭給攔住了,攔路的木頭邊上,還圍了許多人。

  這些人見我的車子停了下來,立刻一擁而上,拍打著我的玻璃要求我留下買路錢,否則就不讓我通過。

  我一想,攔路要錢這還了得?!

  在看攔路的木頭,算不上粗,堆得也不高。

  但是我開的是什麼車啊!

  妥妥的越野怪獸大悍馬啊!

  所以我一腳油門,猛地加速沖了過去。

  當然,沖肯定是成功衝過去了,但同時,也碰傷了好幾位拍打著我的車門要錢的村民。

  那麼,我的問題就是村民的這些行為屬於什麼行為?

  還有我撞上了這些村民,需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這問題,簡單,沒什麼挑戰性!

  張遠看了一眼之後,心中就有了答案。

  深夜爛路,而且還是一擁而上拍打車子的窗戶要錢,這是什麼行為?

  妥妥的脅迫嘛。

  搶劫罪怎麼說來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攔路脅迫司機要錢,這就是搶劫無疑了。

  更嚴重的還可以被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罪。

  畢竟三更半夜以木頭攔路,如果視線模糊,這就很容易導致不特定的很多人可能因此產生交通事故,輕者傷,重者死。

  所以這種危害了不確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那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不論是搶劫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是毫無疑問的重罪。

  那麼權利被侵害的人面對這樣的危險時,可以怎麼做呢?

  正當防衛!

  而且還是擁有無限防衛權的正當防衛!

  這種類型的正當防衛是不論結果的。

  也就是說,如果那些攔路的村民被撞傷,那就是白傷,如果被撞死,那就是白死。

  所以這位暱稱叫做小痞子傑克的網友,完全不用太過擔心自己撞傷人的後果。

  就按照這個思路,張遠稍微將語句編寫的更加專業一些,然後便給對方回了過去。

  接下來是小痞子傑克的第二個問題。

  小痞子傑克問:如果我把一個非親非故的人鎖在車子裡一整夜,我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將人鎖在車子裡一整夜?

  這個問題讓張遠稍稍有了一些猶豫。

  第一反應當然是非法拘禁了。

  非法拘禁,是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但是,只把人鎖了一整夜就能據此認定為非法拘禁了嗎?

  在張遠的記憶中,關於普通公民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的標準好像沒有十分明確的司法解釋。

  因而,實踐中只能參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標準。

  如果參照這個標準,就得符合幾種條件中的一條。

  這幾條是: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如果按照這些標準參考,似乎僅從小痞子傑克的描述里很難判斷是否夠得上非法拘禁。

  而且除了非法拘禁之外,張遠也想到了第二種可能。

  這可能,便是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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